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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征求意见稿)(2)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后三日内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招标人明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外。
    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业绩和信誉;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确定资质等级、业绩和信誉。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的;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的;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
        (四)属于同一组织成员的投标人协同投标的;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其他联合行动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变化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特定投标人获得不当利益或者投标竞争优势的,属于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投标人的;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的;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的;
    (四)招标人授意特定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的;
    (五)招标人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的;
        (二)伪造财务、信用状况或者虚报业绩的;
        (三)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资格、劳动关系证明的;
        (四)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一般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中,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二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形建筑市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连续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
    (二)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四)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提交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
    (七)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八)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合格投标人不足三个,但未降低投标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继续评标;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标明排列顺序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数量,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四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项目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减工作量、缩短工期、垫付工程资金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四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中标结果公示期满,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后七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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