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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成都】成都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保证技术成熟、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进入本市建筑节能市场,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0号令)和建设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的规定,结合成都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包括建筑墙体节能保温隔热系统、屋面及楼地面保温隔热材料、节能门窗等,应进行备案登记公示。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不予备案。

        第三条  鼓励建设工程使用经过备案登记公示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四条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成都市墙材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材节能办”)负责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工作,并对经备案登记公示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工程中使用情况组织不定期质量抽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建设工程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进入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由其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向市墙材节能办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都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表》(见附表,可在www.cdcc.gov.cnwww.cdqcjnb.com下载);
        (二)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理商还应提供完整的代理合同(需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简介及主要生产、检测设备清单(须加盖企业公章。必要时,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将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到企业生产现场查看);
        (四)产品执行标准(若是企业标准,则须提供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以及产品通过省级以上技术鉴定的相关材料);
        (五)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程(规范、标准)、标准图集、使用手册等相关技术资料;
        (六)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七)质量管理有关资料或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
        (八)省外进入我市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当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认定)证明。
        申请备案企业对提供备案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备案资料齐备,市墙材节能办在《成都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表》上加盖“备案资料收讫专用章”,并予以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为生产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产品名称、执行的产品标准、执行的技术标准、主要性能及指标等。

        第七条  凡经登记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列入《成都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目录》,市墙材节能办3个工作日内,在成都市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www.cdcc.gov.cn)和成都市墙材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网站(www.cdqcjnb.com)予以公示,并报送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第八条  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已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企业或代理商每年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完整的代理合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办理备案复查续期。

        第九条  市墙材节能办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备案登记公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备案,并从《成都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目录》中删除。
        (一)施工现场抽检不合格,经复检仍不合格(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验报告作为依据)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二)因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质量监督、鉴定部门以及工程质量调查小组调查报告作为依据);
        (三)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四)涂改《成都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表》的;
        (五)生产企业已注销或停止生产的;
        (六)生产工艺及材料配方发生重大变化的;
        (七)备案有效期内,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八)未按期申办备案复查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 7月 1日起实施。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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